I. 由于欧盟方面更新了定期车辆检查规定*,法定尾气检查是其中一个子检查项目,* = 最新版本:2010/48/EG,2010 年 7 月 5 月颁布
和德国交通运输部自 2012 年中期开始将欧盟实施的 AU 最低检查规定部分接受为定期车辆检查 (§29_StVZO),
以及便于理解和直观起见,例如分成在欧盟和只在德国有效的规定,
我们对自 1993 年以来出版的、关于排放检查的 BMW 维修技术信息进行了更新和重组,并划分为:
1.一般的和法定的 AU 信息
2.BMW Group 汽油发动机车辆的 AU 检测提示
3.BMW Group 柴油发动机车辆的 AU 检测提示
4.BMW Group 替代驱动车辆的 AU 检测提示
第 II在本次重组和更新框架内,在本维修信息中说明排放检查的一般信息和法定信息。
1.欧盟关系 (部分也涉及某些其他 ECE 市场):
最迟自 1998 年 3 月起在全部欧盟国家中为所有在交通中使用的轿车、载重车和公共汽车引入了定期废气检查。同时,排放检查是整个车辆技术检查的一个子范围。这里的基础是 1996 年 12 月 20 日颁布的欧盟规定 96/96/EG 及其排放方面的更新 2001/9/EG 和 2003/27/EG。当前有效的版本是 2010 年 7 月颁布的欧盟规定 2010/48/EG。上述规定中所列出的检查内容是最小范围,不过允许视欧盟和特殊原因 (比如空气污染严重、交通份额大) 而定在全国范围内扩大或收紧。
视具体国家而定,私人使用车辆首次检查的间隔时间可在 2-4 年之间变化,然后每 2 年检查一次。所有商用租赁车辆和客运车辆以及自 3.5 吨起的货运车辆适用的检查间隔时间为一年。
在检查内容方面区分下列驱动方式:
自 1968 年起的所有装备火花点火发动机或汽油发动机的车辆
自 1980 年起的所有柴油发动机车辆
对于装备替代驱动 (例如混合动力系统) 的车辆,车辆制造商可以按照上述 2 个总成分组和按照主管国家机关的许可编制车型专用的检查规定。
在欧盟方面的和德国的排放检查规定中,除了检查范围和检查程序以及在这种情况下的最大允许排放极限值外,还包含检测装置的详细规定 (许可、校准) 以及环境 (例如有检查资格的人员、检查地点的装备等) 的详细规定。
2.德国:
在德国,自 1985 年 4 月 1 日起已经为装备汽油发动机而不带可控废气再处理系统的轿车 (即自制造年 1968 年起的车辆) 引入了 "特殊排放检查" (ASU)。
自 1993 年 12 月 1 日起,这种定期废气检查改名为 "排放检查" (AU),并扩展到所有轿车,即带可控废气还原系统 (“U 废气触媒转换器”或“G 废气触媒转换器” 的汽油车辆和所有带柴油发动机的车辆 (轿车、商用车和公共汽车)。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连自制造年 1980 起的摩托车也已纳入排放检查。
这方面的法律基础是德国国家道路运输型式认证法规 (StVZO) 的 §29 以及 §47a 和 b。自 2006 年 4 月 1 日起,到那时为止单独的排放检查已成为车辆技术检查的组成部分 (§29),但仍旧可作为独立的部分由认可的修理厂进行。
BMW 车辆:自制造年 1968 起的汽油发动机;自制造年 1983 起的柴油发动机
自 R50 起的 MINI 和自 RR01 起的 Rolls-Royce
1.在进行法定排放检查时 (代表一种主权行为),必须遵守欧盟或 各国自定的行政规定。
2. 检查范围的技术细节和车型独有的特点可从下面列出的维修信息中提取:
BMW Group 汽油发动机车辆的 AU 检测提示
BMW Group 柴油发动机车辆的 AU 检测提示
BMW Group 替代驱动车辆的 AU 检测提示
3.此外,排放检查时首先要遵守制造商和车型特有的规定值,如果此类规定值不存在,要遵守法定的最大极限值。这些规定值 (有些也包括设置提示) 在 BMW 排放检查标准数据汇编中根据车型作了说明。
提示:
这些排放检查标准数据可由用户在企业内联网或外联网上通过 BMW 售后服务门户调用,或由“第三方”在互联网上通过 BMW 网络门户的零件技术信息系统调用:“ASAP”,废气标准数据模块,Web 地址:
http://www.parts.bmwgroup.com
或
http://www.aftersales.bmwgroup
这些排放检查标准数据通常也在下次到期的装置保养时,由 BMW 认可的装置制造商在 BMW 排放检查测试仪上输入到测试仪存储器中。
另外也可以在更新版出版后从其他一些维修数据出版社 (例如 DAT、Eurotax、Autodata 等等) 的数据目录中获取这些数据。
当前版本的数据库包括 BMW Group 以及 MINI 和 Rolls Royce 的所有车型 (即自 1968 年至并包括 2012 年 3 月生产) 的标准数据。更新通常在每年的 4 月和 10 月进行。
备注:
如果数据库中没有列举出车辆,或者列出的车辆不完整或有错误,请进行以下操作:
复制本维修信息的附件 1 中附上的反馈信息表,
让检测人员进行补充 / 修正。
如有必要,将反馈信息表连同车辆出厂证复印件或打印的标准数据记录复印件通过传真 (号码:+49 89 382 4 17 88) 或 E-Mail 地址 AU-Soll-Daten@bmw.de 发送到 BMW AG 的中央售后服务处维修信息部门 UA-72。
我们在下次更新数据时会进行补充或修正。
4.官方规定的检查类别:
欧盟范围和跨发动机结构类型:
车辆身份识别 (牌照、里程数和底盘号码)
目检所有与排气相关的组件是否都存在、未更改且未损坏;对于带车载废气诊断系统 (EOBD) 的车辆:检查与排气相关的故障记录
设置检查 (怠速转速和提高的怠速转速,必要时点火开关;柴油:最高转速)
借助排气尾管测量进行有效性检查:
汽油发动机:
不带废气触媒转换器:怠速下的一氧化碳;
带闭环控制式废气触媒转换器:一氧化碳、空气过量系数
柴油发动机:
发动机起动时从怠速至未加载最高转速的废气烟度
检测结果及其评价的文档 (不正常或正常)
5.此外,还有 废气检测装置的许可和定期校准的规定。BMW 方面为确保遵守自己的保养条件 (合并到 BMW 修理厂联网中、工时单位、与 BMW 车辆的匹配等) 检测和推荐了各种排放检查装置,并在修理厂规划和设备 (WEP) 目录中予以公布。
插图:BMW 推荐的废气测试仪举例。
6.德国的附加法律规定:
排放检查可利用排放检查装置中安装的、基于 PC 机的 “操作引导信息” 进行。这意味着法律规定的检测过程顺序和检测组件的相关自动检测。这样应在很大程度上阻止擅自操作。
检测人员必须通过首次培训认证,然后每 3 年一次通过重复时效性培训认证。
执行排放检查的修理厂必须已在排放检查装备的安全性、合适性和完整性方面获得本国官方或车辆行业公会代表官方所做的许可。
自 2006 年以来,必须集中记录排放检查的检测结果和装置保养以及质量体系框架内的培训。
7.概述 – 跨发动机结构形式
关于欧盟排放标准的注意事项
欧盟排放标准值是指车辆开始批量生产时的有效值。视车辆的生产日期而定,车辆出厂证上的数值可能不同。
带自动变速箱的车辆的排放检查
在带自动变速箱的车辆上,在排放检查 (AU) 时如果较高转速下的检测步骤需要的持续时间过长,那么多片式离合器可能失灵。
对于柴油发动机,这主要涉及“未加载最高转速”检测,在持续时间超过 1.5 秒钟时;对于带空燃比控制 (“G 废气触媒转换器”) 的汽油发动机车辆,在 n => 3000 rpm 时使用 3 分钟的调节阶段时。
这些损坏的原因是,发动机转速高于约 2500 rpm 时液压油回路内的高压力会通过运行或磨损决定的泄漏给离合器摩擦片加压。于是在选档杆位置“P”或“N”上和输出轴或后轮静止时,这些离合器的摩擦片上出现的磨损会加重。
影响:尤其是装备 4HP22 型 ZF 自动变速箱时,在目前规定的检测条件下“A”离合器的摩擦片组会受到严重损坏,结束排放检查后不能再前进运行。
措施:在车辆静止 (选档杆在位置“P”) 且配备 ZF 4HP22 自动变速箱时,不允许超过下列工作点 (发动机转速 / 持续时间):
发动机转速 = 2500 rpm --> 最长 15 分钟
发动机转速 = 3000 rpm --> 最长 60 秒钟
发动机转速 = 5000 rpm --> 最长 1.2 秒钟
配备其它自动变速箱时,在较高发动机转速
( > 3000 rpm) 上的停留时间必须限定到绝对必要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