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00.40-P-0112-00A
燃油危险等级
车型
所有
表 112.0
燃油的技术安全特性决定了相应机构规定的安全存储, 配送及使用燃油所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德国适用的是 "职业安全条例" 和 "危险物质条例".
指令 1999/45/EC (条款 4) 涉及危险的制剂产品; 下面列出了适用于各种燃料及其可燃性的分类和名称. 它们旨在指出这些物质可能对操作人员带来的危险. 必须遵照规定的标准化名称 (R 记录).
高度易燃
如果根据相关标准确定测试结果 (闪点, 初沸点) 并且具有以下数值, 则可将物质和制剂产品归类为 "高度易燃", 并用危险符号 "F+" 和危险名称 "高度易燃" 进行标记:
R12 高度易燃

闪点低于 0 ℃ 且沸点 (或沸腾范围内的初沸点) 不超过 35 ℃ 的液体物质和制剂产品;

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接触到空气时会燃烧的气体物质和制剂产品.
示例: 汽油和各种油漆
易燃
如果根据相关标准确定测试结果 (闪点, 初沸点) 并且具有以下数值, 则可将物质和制剂产品归类为 "易燃", 并用危险符号 "F" 和危险名称 "易燃" 进行标记:
R11 易燃

短时间曝露于点火源附近便容易点燃, 并且在移开点火源后能够继续燃烧或阴燃的固体物质和制剂产品;

闪点低于 21 ℃ 但并不高度易燃的液体物质和制剂产品.
可燃
如果根据相关标准确定测试结果 (闪点, 初沸点) 并且具有以下数值, 则可将物质和制剂产品归类为 "可燃":
R10 可燃

闪点介于 21 ℃ 至 55 ℃ 之间的液体物质和制剂产品.
示例: 煤油, 防腐蜡.
然而, 经验表明, 只要闪点介于 21 ℃ 至 55 ℃ 之间的制剂产品未继续自燃, 并且操作该制剂产品不会为任何人带来任何危险, 便不得将其归类为 "可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