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40.10-P-0026A
保养信息:对轻合金车轮进行外观处理
26.07.2016
型号
所有
A
A 区
B
B 区
C
C 区
d
25 mm
P40.10-6478-05
"视觉处理" 的定义:
"视觉处理" 是指对不会产生不良后果的可见表面瑕疵进行的修复, 例如根据德国车辆执照法规 (StVZO) 第 29 款进行主要检查后.
A 区
B 区
C 区
说明
从轮辋凸缘外侧向外辐射 25 mm (d) 的测量区域. 车轮外侧可见区域 (设计表面).
从轮辋凸缘外侧向外辐射 25 mm (d) 以外的区域. 车轮外侧可见区域 (设计表面).
车轮螺栓孔, 车轮中心孔, 气门孔和车轮接触面, 轮辋底座和轮辋凸缘内侧 (轮胎座).
允许处理范围
如果存在深度不超过 1 mm 的材料损坏, 可以进行局部处理, 填料和喷漆.
仅可喷漆.
不可处理.
轻合金车轮的处理和喷漆工作必须满足以下限制条件:
•
不得仅在一侧使用高温和温度载荷!
•
轻合金车轮最多加热 40 分钟, 最高加热至 90 °C.
•
使用红外线照明灯, 热风枪或类似装置加热轻合金车轮时, 特定部位不得过热!
•
仅名称为
AlSi 7 Mg
和
AlSi 7 Wa
的铸造轻合金车轮需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进行填料.
•
轻合金锻造的车轮仅可以进行喷漆 (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填料或处理).
以下情况或范围不得进行处理和喷漆:
•
轻合金车轮存在裂纹.
•
轻合金车轮存在深度超过 1 mm 的材料损坏.
•
轻合金车轮在 B 区存在材料损坏.
•
C 区范围内.
•
经过热分离, 已损坏或已改造的轻合金车轮.
•
已被拆除材料, 加工或加热过的轻合金车轮.
•
轻合金车轮的外侧或内侧轮辋凸缘已变形.
•
已经过处理的车轮.
•
已用纯清漆喷涂过的抛光车轮 (即在抛光的区域内).
•
具有金属光泽效果的车轮 (镀铬车轮).
由车轮制造商规定的修理和处理的限制条件不受此影响.
仅可使用允许的材料进行处理.
您可以在售后门户网站的油漆门户网站中找到更多关于轻合金车轮表面处理的详细信息 (指南) 以及允许的材料.
https://xentryportal.i.daiml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