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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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列举出的法律和法规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其它国家可能适用其它的或附加的法律和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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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它国家,应向相应的主管机关获得法律和法规的来源。 |
有关改变气候的影响是全球化的。因此,对于人类来说气候保护是最重要的任务。对于所有人来说这个任务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气候保护是全球化的目标。这个协议规定了以减少二氧化碳为目标,力求减少包含氟化物的温室气体,如,具有温室升温潜能的制冷剂R134a。 |
在欧洲,车辆行业存在大量相关的法律。以德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为例,除了欧洲的法律,从2008年8月1日起,强制执行关于化学品的气候保护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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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学品的气候保护法规;封闭式废弃物循环管理和确保不伤害环境的废弃物处理(仅在德国) |
所有对车载空调系统进行保养和维修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培训,且具有相关知识(具有证书)。其他法律可能适用在欧盟以外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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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作,保养或维修拆卸此类产品时,禁止将含有制冷剂的气体排放到大气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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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操作或保养工作中使用的制冷剂剂量必须作书面记录,且在必要的时候,能提供给相关机关。从2005年开始,因为相关的欧洲议会法规规定,在欧洲,此记录单不再需要保留。在欧洲以外的其他国家法律可能仍然要求保留记录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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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销售以上法规列出的材料和制剂的公司,有责任回收已使用过的材料和制剂,或确保有规定的第三方接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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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法规内列出的包含制冷剂的产品业务的保养工作和拆卸,以及在法律中列出的材料和制剂的验收,仅可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和相关技术装备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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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诸如含有制冷剂的产品进行操作、维护或搬运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允许此类产品排入大气是一种违法行为,会触犯相应的法律。 |
2.1.1 加注设备是指用于加注移动式高压贮气罐的设备。加注设备包括操作设施和设备。 |
需要经过许可的加注设备是指将高压气体加注到移动式高压贮气罐,以便将其输送到其它高压贮气罐的加注设备。 |
5. 不需经过许可的加注设备是指将高压气体加注到只在本企业使用的高压贮气罐的加注设备。 |
2.1 加注设备只允许由以下人员操作和维护保养,即 |
2.2 未满足第 2.1 条第 1 和第 2 点条件的人员只允许在他人指导下进行操作。 |
2.3 操作工在开始工作前和随后每隔适当的时间必须接受下列培训指导,但至少每年一次: |
加注(适用于国外的容器及其加注的规定的TRG标准) |
高压贮气罐只允许加注在其标签上标明的压缩气体,并且只能根据罐体上有关压力、重量或体积的标明的加注量(参阅压力容器条例第15条第2款)。 |
2. 一个可选择使用多种高压气体的贮气罐,其加注的压缩气体必须在容器标签上有列示,如果涉及到 tc ≥-10 °C(tc= 临界温度)的高压气体,在加注连接前,根据TRG104 第3条规定,遵守允许的最大加注重量。 |
3. 在罐体上注明了在 15°C 时最大允许注入正压力(单位:bar)的高压贮气罐,必须通过压力计进行加注。如果在注入时温度偏离15°C,则对应偏差温度的压力由加注设备确定;必须确保在15°C时高压贮气罐不超过允许的加注正压力。为了确定是否过量加注,应对已加注的高压贮气罐进行随机抽样的压力检测。 |
4. 在压力容器上标示的最大允许注入量是以千克为单位净重(加注重量,允许注入物的重量),必须根据重量(重力测量法)进行加注。在加注过程中应测量贮气罐的重量,并且为了确定注入是否过满,随后应在一个专业的秤上检查称重。称重的秤必须经过校准。 |
5. 在一定条件下,可将临界温度 ≥+70 °C 的气体从最大体积为 150 L 的高压贮气罐注入最大容积为 1000cm3 的高压贮气罐中。将液态气体注入手提式气体钢瓶时遵循高压空气技术规范的条例。 |
(1)临界温度 ≥+70°C 的气体(参阅 TRG 101 附件 3) |
(2)临界温度 ≥+70°C 的工业混合气(参阅高压空气技术规范 102 附件 1 第 3 组)或 |
(3)低温的液态气体(参阅TRG 103),如果配备了装有测量装置或限制加注体积(第3条中规定的汽车贮气罐除外)和测量加注温度的加注设备和/或容器,则允许偏离第4条规定,根据(容积的)体积进行加注。在根据体积进行注入时,必须保证不超过在罐体上所标明的允许加注重量。为了确定是否过量加注,应将加注的贮气罐在一个校准过的秤上进行重量检查,或者只要高压空气没有剧毒,进行体积检查。进行体积检查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相应的设备;加注和检查设备必须互相独立。 |
7. 加注测量和检查测量不得由同一操作工进行。在完成加注过程后必须立刻进行检查测量。 |
8. 过满的贮气罐必须马上排放到安全、允许的加注量。 接着,必须重新测定已加注的高压气体量。 |
9. 第 4 至 7 条不适用于存贮既不可燃,又无毒的液态低温高压气体的容器;不违反交通法的规定。 |
10. 当加注温度 ≤ -20 °C 用液态气体加注高压贮气罐时,只有当罐壁温度达到 ≥ +20 °C,才可将高压贮气罐(如果罐体材料未经过温度≤-20 °C 时的测试)从加注设备取下运输。 |
关于废弃的制冷剂和制冷剂油,包含气候保护法规所涉及的化学品和封闭式废弃物循环管理以及确保不伤害环境的废弃物处理(仅在德国,在其他国家可能适用其他的法律法规)的法律和法规。 |
将采用制冷剂R12的循环回路改装为采用制冷剂R134a的循环回路并维修(翻新) |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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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状况和随后的立法,已不再生产和提供制冷剂R12。作为制冷剂R12的替代品,人们研制了制冷剂R134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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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采用制冷剂R12的空调系统无法简单地直接加注制冷剂R134a。为了保证空调系统在改装后功能同样正常,必须更换制冷剂循环回路的不同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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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改装的操作方法的详细说明和维修改装过的制冷剂循环回路的提示说明可参见 → 采用制冷剂R12的空调系统的维修手册第2 和第 3 部分。此维修手册仅以书面形式存在。 |
因此,汽车制造商和售后服务商必须向各自的主管统计局说明制冷剂的消耗量。因此建议保留记录有关在操作和保养时制冷剂的使用量(制冷剂日志),并根据要求将其呈交主管机关。 |
 提示
从2005年开始,因为相关的欧洲议会法规规定,在欧洲,此记录单不再需要保留。在欧洲外的其他国家法律可能仍然要求保留记录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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