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冷剂的保养记录
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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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列举出的法律和法规适用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其它国家可能适用其它的或附加的法律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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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它国家,应向相应的主管机关获得法律和法规的参考资料。
在操作或保养工作中使用的制冷剂剂量必须作书面记录,且在必要的时候,能提供给相关机关。从2005年开始,因为相关的欧洲议会法规规定,在欧洲,此记录单不再需要保留。在欧洲外的其他国家法律可能仍然要求保留记录单。